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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已成业主身上“寄生虫” 必须规范和整治!

2018年02月08日   生活资讯   来源:游金地   编辑:承欢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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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常理,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作为主人的业主可以随时解除与“管家”——物业公司的雇佣关系,让其走人、撤退。

  现如今有很多人为住房而烦恼,一半是因为住房贵,房价跟收入不匹配的问题(现在住建部已开始联合国土、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控);另外一半就是买了新房都需要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但是在服务质量、服务价格、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的主体即物业公司等方面,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业主,很多情况下处于无奈和无可选择的境地,这个就是当下物业管理的烦恼问题。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购买物业服务的商业合同关系,在这层关系中,业主是出钱购买服务,是“主”,物业公司是被雇佣的提供物业服务方,是“客”。

  依照常理,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作为主人的业主可以随时解除与“管家”——物业公司的雇佣关系,让其走人、撤退。可是实际生活中,这种想法根本实现不了,很多物业公司反而相当强势:服务马马虎虎甚至很糟糕,但是在收费方面确花样百出,业主如有意见,他们往往刁难是甚至恐吓、迫害业主,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想要炒掉原有的物业公司,更是需要“血拼”。
  一些依照《物权法》清清楚楚是业主的收益,会被物业公司无视或侵吞。如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停车位收入、租赁摊位的收入,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进行经营的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经营收入等,最后都被物业公司拿走。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某些业主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时,就本能地暂停交纳物业费以期获得谈判筹码,物业公司则以断水断电来作为回应。

  其实《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无权以断水、断电的方式来催交业主缴费,因为这是由业主通过供水、供电合同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发生关系的另外一层商业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无权这么做的,物业公司觉得业主违约,正确的做法是去法院起诉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现实生活里还经常有物业公司套取住房的“养老金“——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他们经常的做法是“小修大用“、“少修多用”、“虚修实用”,比如以小区增加安防监控设备、电梯大修、围墙楼栋整治粉刷为由,骗取业主同意使用的签字,然后通过虚报账目,用了1万2万,却能做出10万、20万的支出账目,以此套取维修基金。

  全国相当数量的物业公司账务基本都是经过处理的,明明利润丰厚、另外又侵占了业主不少公共收益,经过账务处理后可以把账务做亏或做平,有良心一点的做成微利。所以说,部分物业公司完全成了寄生在小区业主身上的寄生虫,需要严加规范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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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承欢大仁]
标签: 物业公司 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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