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青岛6月14日消息(记者王伟 通讯员赵煜亮)记者从青岛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民行一处提请抗诉的青岛耀利电脑商标有限公司等9名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案近日宣判.最终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历时四年多的案子尘埃落定,为当事人挽回了600余万元的损失.
据了解,2013年2月28日,杨某某、辛某向于某借款490万元,并提出由青岛耀利电脑商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随后杨某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还款,截至2014年1月28日,共还款237.8万元.最后的还款时间到了,杨某某却没还清账.2015年2月,于某一纸诉状把杨某某和其他保证人一起告上了法庭,称杨某某还欠自己本息共计600余万元.
在法庭上,杨某某提出,自己先后向于某的丈夫王某支付了200万元,向于某公司的会计杨某支付了101.2万元,用于偿还此前所欠本息.于某却说:"合同是我签的,你不把钱还给我,把钱给我丈夫和公司会计,这和我无关.再说了,你的那两笔钱明明是跟我丈夫和公司会计再借的钱.瞧,合同都有."于某随后拿出了杨某某和其丈夫王某、会计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杨某某辩称这个合同就是为了偿还原来借款产生的利息,是于某非说要用借款合同的形式来签,但合同上的钱并没有真的给杨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丈夫王某和会计杨某没有提供实际支付这两笔借款的证据,这两笔借款应认定为是被告向原告偿还原来所欠的本息.于某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指定账户或收款人支付还款,而本案中杨某某向于某的丈夫和会计进行了还款,而且数额和原来贷款所应产生的利息在数额上差距悬殊,加之于某也出示了杨某某在被起诉后写给自己的410万元还款计划.因此认定借款人向出借人丈夫和会计打的款项不应当被认定为是杨某某给于某的还款.杨某某还是要和保证人一起还上600余万元本金和利息.
二审败诉,发愁的不只是杨某某,还有给他做保证人的几位.其中耀利电脑商标有限公司有员工六十多人,在当地也算是个规模不小的企业,效益也不错.可是因为二审判决的赔还数额大,不但被查封了公司的厂房,而且也无法继续贷款,生产一下陷入的停顿,六十多人的生活也没有了着落.
杨某某于是提起了再审,并且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证明于某及其丈夫都用同一手机号发短信给自己,要求他将款项打入公司会计杨某的账户.但法院认为于某并没承认这个手机号真的就是她和丈夫亲自操作的,最终驳回再审申请.最终,只剩下抗诉一条路了.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杨某某的抗诉申请书.考虑到案件数额较大且涉及多个民营企业及个人,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定采取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特别调配了市检察院民行一处一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和即墨区院民行检察部门一名员额检察官共同办理此案.
两名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并归纳争议焦点,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是向出借人的还款.为了核实借款人杨某某提到的那个电话号码,检察官们先到即墨当地的移动营业厅进行调查,证实公证书中手机号码的持有人就是出借人,而且也确实向借款人杨某的手机发送过短信,并提出要求杨某某将款项打入公司会计杨某的账户上.后又到当地银行查询当事人账户信息,核实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证实除了杨某某向于某一方还款外,于某后来所签的合同并没真正的资金往来.
证据核实了,再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在即墨,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提高办案效率,决定在即墨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上广泛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对争议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
通过前期的阅卷、现场调查取证及召开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提出了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的意见,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借款人向出借人于某丈夫还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出借人公司会计杨某接受借款人还款属于履职行为,故借款人的上述两笔还款均应视为向出借人于某的还款.于某辩称借款人的该两笔还款系对新签订借款合同的还款,但未提交新签订借款合同项下款项已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该将该两笔还款认定为向出借人于某的还款.
山东省检察院完全采纳了青岛市检察院提出的提请抗诉意见,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将二审判决青岛耀利电脑商标有限公司等人还款32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改判为还款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为被告挽回了600余万元的损失.
青岛市检察院检察官提醒说,市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预防意识,在借款时仔细审查合同,特别是对借款时间、利息计算等具体细节,同时要保留相关还款证据,将可能产生的纠纷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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