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记者获悉,在山东省高院审理的东岳集团附属子公司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第一被告)、青岛市北第一支行(第二被告)、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第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下达一审判决:东岳化工、东岳高分子的本诉请求和交行青岛分行、交行青岛市北支行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此前报道,2017年12月29日,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据罪”,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长戚静、原行长助理赵声、原客户经理刘兴尚、原营运主管费璟波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2-6年有期徒刑和罚金。
交通银行称,地方企业参与办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侵占国有资产5亿元。企业却呈现了另一个版本:该集团财务总监与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恶意串联,刻意隐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造成理财资金损失5亿元。
在东岳集团发布的公告中称,公司的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涉嫌挪用资金14.782亿元。其中,两笔存入青岛交通银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额分别为2亿元和3亿元的存款余额长期保持未变,经查询后为零。东岳集团立即报案。2016年2月2日,李滨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捕。
2018年5月30日,持续近3年的青岛交通银行“非法放贷案”有了新进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长、行长助理等人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淄博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在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日,东岳集团在山东省高院发起的民事诉讼正式开庭审理。东岳集团将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北第一支行、山东恒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诉讼原因为各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在《民事诉讼状》中,东岳集团认为,青岛交行与盟诚系恒泰公司、盛泉公司伙同东岳集团前任财务总监李滨,未经原告授权下,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订立一份《三方合作协议》,并将5亿元保证金存放于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确认《三方合作协议》无效;交还被指基于《三方合作协议》划扣的人民币5亿元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及该诉讼的相关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青岛交通银行提出反诉请求:东岳集团及恒泰公司、盛泉公司返还基于《三方合作协议》收到的资金5亿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三方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亿元款项应如何处理,是否存在返还问题。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山东省高院认为:第一,关于《三方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协议的签订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材料均加盖了东岳化工(以下同:或东岳高分子)的印章,且东岳化工对印章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交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与东岳化工所发生的业务。李滨的行为是否经过了东岳化工的特别授权,是否履行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是东岳化工的内部管理范畴,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本案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贷款发放前银行所进行的尽职调查以及发放后的贷后检查,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银行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是银行的自我规范行为。本案中即使银行存在未尽职调查的行为,也不能必然证明存在与李滨等人的恶意串通以及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第二,关于5亿元款项如何处理,是否返回,如前所述,《三方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东岳要求青岛交行返还所扣划的回购准备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青岛交行扣划回购准备金后,其时发放的贷款已收回,债券已实现,所以要求东岳返还收到的资金也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其次,即使《三方合作协议》无效,本案所涉的5亿元款项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东岳化工关于《三方合作协议》无效后应分段返还的处理主张,实为割裂了《三方合作协议》的整体性,且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李滨以及青岛交行市北第一支行的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但李滨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行为以及交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均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以,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东岳的该诉求不予支持,相应的对东岳关于调取李滨案和戚静案的相关证据的申请,亦不准许。(作者:王昱倩)
转载自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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