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讯
关注民生资讯,引领生活态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讲坛 >  业务费什么时候可不交?
 业务费什么时候可不交?
2015年08月27日 18:14 法律讲坛
分享到:

  案例

  2010年1月2日业主宋某与北京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宅)》,根据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宋某所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宋某按年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向宋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宋某因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未交纳2011年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宋某辩称的理由之一是宋某房屋的厨房及阳台窗户漏雨,某物业公司对此一直没有解决,因此,不同意交纳服务费

  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所称其房屋窗户封闭不严漏雨的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是其与房屋的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宋某应向有关责任主体主张权利。故宋某拒交物业费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解读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漏水所导致的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典型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当业主发现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物业公司,并在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进行报修。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为其解决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时,业主通常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违反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并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目前,因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案件屡见不鲜。

  对于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因此,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房屋的质量问题应由房屋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正如题述案例中法院所持观点,对于房屋漏雨等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房屋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向房屋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因此,如果业主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房屋的建设单位主张权利,以避免错过维权的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房屋的保修期满后,则应由业主承担房屋修缮责任并承担修缮费用。
(免责声明:此域名下的内容以及本文内容均为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邮箱:27652307#qq.com (把#改成@),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关键字:物业公司,服务费,解读
分享到:
分享让我们共成长,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APP或微信公众平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游金地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 5738人参与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 新闻故事
  • 人生五味
推荐新闻
便民服务
商会协会
  • 曝光台 /
  • 最新资讯 /
  • 精彩推荐
  • 游在青岛 /
  • 吃在青岛 /
  • 玩在青岛
猜你喜欢
  • 热门排行 /
  •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