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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青岛"两险"合并 职工年人均少缴460元
2019年12月31日 17:11 城市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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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暨2020年医保待遇新政策相关情况。据悉,自2020年1月1日起,青岛市全面推进两险合并实施,医保缴费费率下调0.8个百分点,这一举措可减轻青岛市用人单位缴费负担12.8亿元。

医疗待遇等待期缩减6个月

据了解,两险合并实施后,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医保缴费费率下调0.8个百分点,由原10.3%降为9.5%。根据青岛市目前的征缴情况推算,这一举措可减轻青岛用人单位缴费负担12.8亿元。

另外,为进一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两险合并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缴费费率也下调0.8个百分点,由原10.8%降至10%。按现行平均缴费基数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年人均减少缴费320元左右;在职职工年人均减少缴费460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省文件精神,两险合并实施后,青岛市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等待期与职工医保待遇的等待期一致,一并执行6个月,这比原来规定的12个月缩短了一半时间。2020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包括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又重新参保的人员),只有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就可以正常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不满6个月期间生育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报销。

此次合并实施,省文件对生育津贴享受条件作了进一步完善,原则上仍然要求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但对缴费不满12个月的情形做了更为人性化的安排。即,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这一规定,对于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生育女职工来讲,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突破。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青岛市规定,合并实施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可以与合并实施后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除国家规定外山东增60天产假

发布会上还明确了生育津贴的支付天数和计发标准,青岛市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享受的产假,将由医保基金按照具体天数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鉴于省文件明确规定了生育津贴的发放天数,同时考虑这次合并实施降低单位费率0.8个百分点的实际,青岛市职工医保基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产假天数,将继续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也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60天产假,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工资。这是此次两险合并实施的一个重要变化点。对不依法履行工资福利发放义务的情形,职工可按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申请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享补助

两险合并实施后,青岛市灵活就业等相关人员的生育待遇有一些新变化。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有所提高。按照原政策,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医保住院分娩后,享受1000元补助金。此次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到产前早期检查、中晚期检查和住院分娩医疗费保障待遇,待遇提高幅度比较大。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享受减半补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住院分娩后按照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此外,生育医疗待遇扩大到退休等特殊人员。鉴于近年来部分群体的生育需求有所提高,从2020年起,青岛市退休(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符合规定生育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考虑到这些群体已经享受养老(退职)金、工伤补助等工资性福利,因此生育后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失业人员生育待遇仍然按原办法执行。失业人员生育保障办法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两险合并实施工作的经办操作规程,按照实施方案已经加以明确细化,相关文件可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和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

其他医保新政 推进长护险工作在农村落地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月1日起岛城还将实施一些医保新政策。其中,青岛市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71医院等6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这一标准与济南市持平;其他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照800元、500元、200元标准执行。

参保人因病需到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并由相关定点医院(附后)出具转诊同意书的,其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另外,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脑卒中后遗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四种慢性病每次开药量由不得超过1个月增加到2个月,减少慢性病患者和家属就诊次数和时间。

提高参保居民缴费的财政补助标准方面,2020年度,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76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680元。青岛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稳居全省第1位,预计全年两级财政增加补助额将达到1.46亿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水平得到提高。青岛市“两病”患者门诊统筹用药报销比例已提高到50%以上。自2020年度起,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提高到80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含少年儿童)提高到600元。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在农村地区落地,鼓励承担农村巡护业务的护理机构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提高参保人员享受巡护待遇的结算标准。其中,职工结算标准提高到3500元/年,一档缴费居民提高到3000元/年,二档缴费居民提高到2500元/年。另外,二档缴费居民在原享受巡护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重度失能人员的院护待遇,增加了针对重度失智人员的长期照护、短期照护待遇。

此外,还有调整参保人市外转诊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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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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