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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上调百元 差额近期补发
2013年10月24日 16:02 城市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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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我市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提至830元。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人社部门将在近期对7月以来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差额待遇的补发工作。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日前,省人社厅以及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大幅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山东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830元、每人每月780元、每人每月730元。此次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全省最高档,即每人每月830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是市委市政府在综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而作出的决定,旨在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已由2007年之前的每人每月277.5元提高到目前的830元,这也是我市连续第7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记者了解到,因为新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因此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无须担忧待遇的差额部分,人社部门将在近期陆续予以补发。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此前,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分别为277.5元、333元、380元、420元、510元、600元以及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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